【英语四六级】诚信考试,树诚信之风,做诚信之人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1-12-01浏览次数: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当代大学生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考试作弊不仅是对自己能力的否定和蔑视,对学院优良学风的亵渎,更是对民族传统美德的践踏,不但不能达到考试的预期目的,而且违背了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即将到来的期末考试和四六级考试中,为彻底杜绝作弊行为,我院在此特向全院所有学生倡议:

一、认真复习,夯实基础

复习是考试取得好成绩的有力保证,每位学生都应牢记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希望同学们能够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掌握重要的知识点,利用最后的时间查漏补缺,提高复习效率,凭借自身实力考出优异的成绩。

二、端正态度,诚信考试

诚信为人,实事求是,既是我们做人的基本原则,又是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我们提出的基本要求。考试是对我们自身学识素养水平高低的展示,也是对我们诚信道德的检验。作为当代优秀青年,我们应从自身做起,坚守诚信准则,认真复习,凭借真才实学取得优异成绩。

三、日积月累,勤思巧练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细流无以成江海。科学合理地安排复习时间,认真总结每门功课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复习计划,勤于付出,勤学苦练,才能学有所成。复习阶段要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在交流中认识自己的不足,及时查漏补缺,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巩固。

四、阳光考试,从我做起

从自身做起,严格遵守考场秩序,尊重监考老师。抵制考试作弊现象,敢于揭发舞弊行为,拒绝考试不良风气。以实际行动为建设诚信校园、文明校园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

一、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下午2:45)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后(上午9:00,下午3:00),迟到考生禁止入场。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三、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直尺。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五、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六、除有特殊原因,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七、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八、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九、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一、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 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诚信是立德树人之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当代大学生恪守诚信的原则是我们的本分更是我们的责任希望材料学子们都行动起来背好诚信的行囊抓牢诚信的果实在接下来的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