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出更多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据本条例对我校在籍全日制研究生中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指导全校研究生的各项评优、奖励工作,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一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学校为研究生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优秀研究生;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三)研究生校园文化活动先进个人;
第六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吉林化工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七条 学校奖励的方式主要有: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颁发证书及奖品。
第二章 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思想上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四)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文明礼貌,爱护公物,讲究个人修养。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申请条件:
(一)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并取得优异的科研成果;
(二)至少获得学业奖学金二等奖及以上1次。
(三)当年学业表现排名(参考当年奖学金评选结果)占年级前50%。
第十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申请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干部获得者须研究生干部一学年以上;
(二)工作积极肯干,认真负责,热心为同学服务,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工作效果良好,组织观念强,日常生活中能严格要求自己,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三)当年学业表现排名(参考当年奖学金评选结果)占年级前50%。
第十一条 校园文化活动先进个人申请条件:
校园文化活动先进个人每学年评定一次,申请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积极组织、参加研究生文体活动及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组织的学术活动,出勤率不低于80%;
(二)热心志愿者活动和各类公益活动;
(三)在校研究生会、校社团文化建设方面做出贡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参评。
第十二条 评选办法:
(一)优秀研究生评选参照当年学业表现排名(参考当年奖学金评选结果)评选。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参照当年学业表现排名(参考当年奖学金评选结果)评选。
(三)优秀校园文化先进个人评选参照当年综合表现排名(参考当年奖学金评选结果)评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年评优资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者;
(二)违反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旷课累计超过一周者;
(四)违反学术道德及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
(五)研究生期间,课程考试(考核)未通过者。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人数以当年培养单位参评年级的在校研究生人数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年级研究生人数的5%确定为推荐人,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第十五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以当年培养单位参评年级的在校研究生人数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年级研究生人数的3%确定为推荐人,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第十六条 校园文化活动先进个人以培养单位参评年级的研究生人数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年级研究生人数的5%确定为推荐人,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第四章 评选时间与程序
第十七条 硕士一、二年级研究生个人评奖评优工作,一般在十一月份进行,毕业年级的评优工作在5月中旬进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必须履行的程序:个人申请、导师审核、培养单位推荐,研究生工作部评定。
(一)研究生对照当年申请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申请材料,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核无误报培养单位,培养单位根据当年下发名额确定评优推荐人报研究生工作部。
(三)研究生工作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确定初选结果。
(四)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吉林化工学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